特別費除罪化三讀 7500人解套
 | | 特別費案大事紀 |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被視為朝野「歷史共業」的特別費正式除罪化,總計將有七千五百人可因此解套。 納基層民代 馬:可討論 至於是否擴大除罪適用對象,馬英九總統昨致電立法院長王金平,對立院完成修法表示感謝時,王金平轉達地方人士認為修法未盡完善、希望除罪擴大到基層民代的心聲,馬英九表示認同,可以再討論。 民進黨團原始提案包含地方民代,但遭國民黨團刪除,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若修法造成不公,應由國民黨團承擔。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表示,若地方民代相關情況變成通案、大規模共業,才會考慮處理,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96年後涉案 未列入除罪 對傳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前銓敘部長朱武獻等人的特別費案,因卸任時間在上述除罪時間之後,未能完全列入除罪範圍,柯建銘指出,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的特別費,是依據後來頒布的「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辦理,要求特別費需全數檢據核銷,並明定使用範圍及動支手續等,主計長石素梅在初審此案時也說明過,因此這些人應不致有問題。 特別費案在九十五年、九十六年間,藍綠相互告發對方的首長、閣員,牽涉的官員、幕僚多達上千人;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後,加上國民黨也有許多前朝官員有特別費的問題,國民黨才鬆口願意修法,但只讓特別費除罪化,堅持不擴及國務機要費與其他費用。 原本民進黨團提案希望將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民代助理費等都予以法制化,只要持單據等核銷者,相關人員的責任都視為解除,且不再追究其行政及民、刑事責任。 石素梅在初審時說明,民意代表研究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村里辦公費等各項費用,依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訂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辦理;國務機要費部分,總統府也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重新修訂完成「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對相關會計憑證及報支程序,均已回歸會計法、審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辦理。 原本主張首長特別費除罪化應擴及地方機關的無盟黨團,昨並未現身反對,此案因此無異議通過。 涉入特別費案相關人員估計達七千五百人,包括副總統蕭萬長、前副總統連戰、行政院長吳敦義等由檢方偵辦中的一百四十七人,以及台北地院審理中的前副總統呂秀蓮、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前內政部長李逸洋等人。三讀條文等總統公布施行後,藍綠計有上千名的政務官與幕僚,其特別費案都可望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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