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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李慶安薪資 北市議會敗訴
未被解職 非不當得利 〔記者楊國文、黃忠榮/台北報導〕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遭台北市議會追討返還市議員期間所支領的兩千兩百多萬元薪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擔任四年北市議員身分雖屬違法,但未經過解職,其職務行為均屬有效,並非公法上不當得利,昨天判她不必返還已經支領的薪資等費用;台北市議會仍可上訴。 北市議會可上訴 台北市議會則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做決定。 李一審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兩年,正於高等法院審理中。行政法院合議庭指出,刑事詐欺取財罪認定和此案是否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不同,不受刑事判決拘束;審理李詐欺案的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也低調表示,不受該判決影響。 李慶安昨未到庭聆聽判決,李的律師蔡世祺指出,李慶安擔任公職十四年來,其市議員和立委職務一直有效,因此領取市議員、立委等公費並無不當,也無詐領問題。 前立委李慶安從八十三年起,曾任第七屆市議員,及第四至六屆立委,領取民代薪資等公費共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多元。 李慶安因被查出有雙重國籍身分,遭中選會認定其民代身分「自始無效」,註銷其立委身分,台北市議會認定李慶安領取的市議員薪資、助理等費用,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提出「返還支領費用」的行政訴訟,要求她返還已支領的兩千兩百七十萬元費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未放棄美國籍而就任北市議員,依選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應屬「當選結果無效」,並無「自始無效」,其任期屆滿前均未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撤銷李的公職。 因此,其市議員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均屬有效,已支領的薪資等公費並非公法上不當得利,因此判不必返還市議員期間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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