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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馬以南未利益迴避 中化被罰4061萬

高等行政法院:於法有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引起軒然大波的中國化學製藥承標北市仁愛醫院等藥品採購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馬英九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化製藥副總經理期間,中化製藥承標到北市仁愛醫院等藥品採購案金額共四千零六十一萬元,但馬總統當時是台北市長,具有「監督」台北市衛生局及人事監督權,中化製藥承攬該藥品採購案已違反利益衝突規定,昨判中化製藥敗訴,法務部裁罰四千零六十一萬元,於法有據;全案仍可上訴。

馬總統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擔任台北市長,他和其大姊馬以南具有二親等親屬關係,馬以南自九十年四月起擔任中化製藥研究開發處副總經理職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中化製藥不得和受馬英九監督的北市府及相關機關有買賣、承攬等行為。

法務部調查發現,中化製藥自九十年十月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標得台北市仁愛醫院、台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藥品採購案總金額共四千零六十一萬元,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因此裁罰中化製藥採購案總金額四千零六十一萬元。

中化製藥不服,打行政訴訟,中化製藥認為,仁愛醫院、市立慢性病防治院採購事務的監督機關,應該是北市府衛生局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而非台北市長馬英九,且馬以南的職位不負責執行買賣、承攬等交易,無利益衝突等情形。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市長的職權得監督台北市府衛生局,而北市府衛生局則可監督北市仁愛醫院、台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層層節制,台北市長「當然」得監督仁愛醫院等兩機關。

合議庭也指出,台北市長綜理市政,指揮市政府所屬機關和員工,在組織法和人事監督上,對仁愛醫院和台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都有一定影響力,「上命當然下承」,因此,中化製藥標得台北市仁愛醫院等藥品採購案已違反利益衝突規定,認定法務部裁罰中化製藥四千零六十一萬元乃依法行事,昨判中化製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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