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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戕害公投權 馬政府霸凌民意
記者黃維助/特稿 依主權在民原則,人民享有藉公投決定國家所有事務的權利。但在民主國家的台灣,馬政府卻一再「戕害」人民公投權,霸凌民意反民主,不啻為最大的諷刺。 檢視歷次公審會駁回綠營ECFA公投案的理由,ECFA簽署前,以「就未發生之事實提請進行公投,不符公投法令」之由駁回;ECFA簽署後,又端出「主文、理由矛盾」、「提案主文採正面表述,交付公民行使同意與否之投票,即使通過也無法改變現行政策」等理由駁回。 但公審會的駁回論據,在法理面「似是而非」,單以公投結果能否改變現行政策來說,公審會即嚴重扭曲公投法。 公投法明定,有關重大政策的公投通過後,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進行必要處置。若ECFA案能訴諸公投,且人民投票否決兩岸簽定ECFA,則目前施行中的ECFA當然就要依多數人民意志予以終止。足證公投結果具事後否決效力,又豈會是無意義或無效力之公投? 主要民主國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過濾審核機制,若屬對重大政策的複決事項,其審查重點在於形式要件(連署簽名是否屬實、連署人是否具有資格、連署是否達門檻等)審查;反觀台灣的公審會,卻濫用其對人民公投提案的程序審核權,動輒無限上綱或擴大解釋法令予以限制。 更引爭議的是公審會「公信力」的淪喪,其成員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本屆公審會的人事權完全由馬政府主導,馬政權反ECFA公投的意志也在公審會三番四次封殺ECFA公投案的過程中表露無遺,連扭曲法令的見解都可當成駁回理由,何其荒誕。 當公投權一次次被政府主導人事的公審會扼殺,違逆民主的野蠻政府,必將受到選民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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