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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5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代言廣告不實 方季韋挨罰4萬元

〔記者何玉華、陳慧貞/綜合報導〕「大家好,我是方季韋,我瘦下來了,我是酵素的改造者…不小心胖到67公斤,同樣能夠回復到58公斤的體重…瘦身8公斤只有一個半月。」台北縣衛生局認為,方季韋(原藝名方季惟)在電視購物台代言「酵素」食品廣告,內容述及這些字句,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的規定。蒐證後確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依法開罰4萬元。

藥物食品管理科科長王淑芬解釋說,依行政罰法第14條,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要分別處罰,除了開罰販售的業者,代言的藝人也同樣要罰。

目前人在日本的方季韋,昨日並未回應這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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