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性侵? 女未反對判無罪
 | | 自認受傷的女大學生在案發後傳簡訊給男學長訴苦,表明昨晚的事,她清醒後不太能接受,關係無法再繼續下去。(照:模擬畫面,記者王俊忠攝) |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某大專系籃球隊男隊員與擔任隊經理的學妹,在籃球隊慶生會一夜歡樂後發生性關係,事後,學妹告學長性侵。但台南高分院查出男隊員與學妹在慶生會上動作親暱、女方事後還傳訴苦簡訊給男方,法官認定罪證不足,判男方「無罪」。 自認受「傷」的女大學生表示,97年10月初,學校系上籃球隊在KTV辦慶生會,她知道會玩通宵、校內宿舍有門禁,事先請籃球隊林姓隊長為她安排借宿地點。當晚,女學生與20多人徹夜狂歡、也喝了酒,漸感無力、坐著休息,女學生說,對她有愛慕之意的甲姓男隊員搭訕問她「是否先回去休息?」她以為是林男安排的借宿地,即跟甲男到租住處休息。 女學生感到疲累、上床就睡,不久察覺甲男撫摸她身體、強脫衣物,她對甲男說「不要!不要做這事!」但甲男仍強壓她身體、性侵得逞。 甲男告訴法官,他吻學妹時,學妹沒拒絕,當他脫學妹褲子時,學妹有說「不要」、但只稍微擋一下,未強烈反抗,兩人發生關係前,學妹問說︰「這樣算是他女朋友嗎?」後來,兩人合意發生關係,未用強迫手段。 高分院法官傳訊其他籃球隊員,有證人說「慶生會上,看見女方與甲男手牽手唱歌,還有親吻動作」;兩人回男方住處時,電梯錄影顯示女學生意識清楚、神情自若、行動正常,沒有女方所說頭暈無力現象。事後女方並傳簡訊給男方,性侵的指控有明顯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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