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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款 將成中國要脅籌碼
記者鄒景雯/特稿 什麼叫做「魔鬼藏在細節裡」?最近被吳敦義、賴幸媛特別拿出來吹捧的ECFA「終止條款」,很可以作為彰顯這句西諺的例證。在現實政治環境與運作中,國共所擬定的「終止條款」,中國藉以挾持、威脅台灣的可能性,遠大於國民黨用來做為防止台灣受到重大損害的機制,重要癥結出在馬政府的傾中路線與利益財團化上。 許多國家的FTA都有「終止條款」,但是ECFA「終止條款」的規定,卻非常詭異。按照經濟部目前公佈的文字:「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一定時期間終止」,並沒有明訂提出的條件與門檻,只要一方想要終止,即可以書面提出通知,但另一方可要求諮商,且不得拒絕,經過諮商後,如雙方仍無法解決爭議,才可終止這項協議。 將之比較我國與巴拿馬簽訂的FTA,即可看出端倪。台巴終止聲明,係「於通知另一締約國後一百八十天開始生效,締約國雙方得依協議另訂終止之生效日」,意即一方只要發出通知,六個月後即自動失效。顯然,ECFA多了雙方必須「協商先行」的程序,而何謂「一定期間內」?亦未明訂是多長,這與陸委會廣告宣稱的「可以主動終止,不須對方同意」的片面說法有相當差距。 換句話說,ECFA的「終止條款」,只是啟動爭端協商的路徑,並非可以立即終止,而此協商可謂是另一方防止終止的協商,這裡埋藏的詭計就多了。對於中國來說,其透過ECFA對台獲取政治利益的企圖高於經濟利益,加以其為專制國家,ECFA與中國人民的利益鮮少有關,中國人民亦無權置喙,中國共產黨可以充分運用這個條款,要求國民黨主權繳械,服膺一個中國,不得行使任何有關主權意涵的行為,若踩踏紅線越界,中國即可立刻示警,預料隨著ECFA後續談判持續進行,中方設置的政治框架會愈縮愈小,其要脅的籌碼也將愈來愈多。 反之,對台灣而言,一旦中國出現上述情況,或繼續干擾台灣與他國進行FTA,或十年緩衝期到了,必須面對打開中國農產品與勞工的大門等問題時,國民黨會不會、敢不敢動用「終止條款」?答案當然是不會也不敢。主權上的「去勢」,國民黨現在已經照辦了,未來會愈來愈「習慣」。台灣與美日FTA談不出來,國民黨會知道是自己不行,不能諉過「祖國」。最後要門戶全開時,國民黨會說已經擋得夠久了,早已仁至義盡,絕無可能要財團吐出吃到的糖果,跟自己的金主過不去。 「終止條款」要對台灣有作用,還是要等馬政府下台,換個思維行事,才會有較大的可能,但也未必保證,仍然必須由台灣公民保持清醒的腦袋,始終強力監督與鞭策,才能防止主政者怠惰與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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