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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7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秀通聯紀錄 陳致中狀告壹週刊
針對週刊報導他疑涉召妓,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中)認為名譽受損,昨到高雄地院提出民事訴訟。(記者黃志源攝)

〔記者侯承旭、鮑建信、趙靜瑜/綜合報導〕不滿壹週刊的召妓報導,陳致中(上圖右,記者黃志源攝)昨天委託律師對壹傳媒提出民事告訴,並求償二百萬元。

壹週刊表示,一切依法律程序處理,壹週刊也會將所有證物呈至法庭。

陳致中昨天在支持者的簇擁下,與委任律師羅鼎城赴高雄地方法院對壹傳媒提起民事告訴,並具體求償二百萬元,還要求於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恢復其名譽。

羅鼎城表示,刑法誹謗罪的成立,當事人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的必要,在真實惡意原則的保護傘下,舉證責任遠遠比民事訴訟的責任為重,由於週刊報導的應召女子「妮可」身分不明,且電話錄音檔案不在手上,難以請求檢察官調查,所以先提起民事告訴,控告對象包括壹傳媒、壹週刊總編輯邱銘輝、編輯徐文正、撰稿記者陳肅瑜等四名被告。

求償兩百萬 未對妮可提告

羅鼎城強調,陳致中向法院提出七月二日到七月三日的電話通聯紀錄做為佐證,七月二日陳致中最後的發話時間是晚上九點四十分左右,七月三日最早的發話紀錄是上午九點以後,顯示陳致中從七月二日晚上十點到隔天上午九點都沒有發話紀錄。

至於陳致中住處「人文首璽」的監視器畫面,羅鼎城透露,已經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目前就等管委會的答覆。

對於外傳長相神似的「台北友人」是否現身說明,陳致中表示,對方是否出面他沒有主導權,對方至今沒有向他道歉。

法界人士則表示,構成誹謗罪前提須故意,但民事侵權行為求償,則涵蓋過失,就陳致中而言,官司勝訴的機率比較大,並可以還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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