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和艦案敗訴 聯電裁罰五百萬
〔記者楊國文、洪友芳/綜合報導〕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被指控未經許可,違法投資中國和艦而被裁處五百萬元罰鍰,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聯電無論在和艦建廠規劃等方面,都有參與創設、投資行為,但事前未申請經濟部許可,昨判聯電公司敗訴;此案可上訴。 對台北高等法院改判聯電敗訴,聯電表示尊重司法,但因法律程序還未完全確定,將依法上訴。 聯電︰依法上訴 經濟部查出,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等人,自九十年八月起,投下資金、人力,協助中國和艦科技成立,於九十二年初完成建廠,並持續提供和艦建廠及上市規劃、產能分配等協助,和艦並同意提供一成五股權、帳面價值一.五億美元回饋聯電。 經濟部認為,聯電相關投資行為,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五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處以聯電五百萬元罰鍰。 聯電不服,提出訴願,但遭駁回;聯電續打行政訴訟,台北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判經濟部敗訴,這回變成經濟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判決有再調查必要,而撤銷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曹興誠主張,經濟部在處分前,並未給予充分陳述意見,政府對半導體業者投資中國,政策上將進一步開放,且此案刑事部分在一、二審均判他、宣明智等人無罪,經濟部不應裁罰聯電。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聯電投資、協助和艦建廠、營運時間,從九十年八月至九十五年二月為止,從和艦取得用地、聯電派授權代表與中國官員簽署用地授權書、離職員工到和艦任職仍支付薪資等事證,都足以證明聯電投資和艦的事實,但聯電未依法申請經濟部許可,即逕行投資和艦,經濟部裁處於法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