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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新聞局長,來了監察委員
◎黃世鑫 七月一日新聞局發布六大聲明,強調:「在窮盡行政作為權限之後,本局更進一步訴求司法途徑的有效解決」。本以為,行政部門已有「自省」,將結束對公視的濫權干預,讓司法去作最後的裁決。
孰料,隔日,公視基金會收到一封監察院調查處的最速件公函,要求在一至二週內,分別提供六大項資料。該函只說係依「監察委員之指示」辦理(經查是馬秀如委員),但並未敘明「調查之事由」。
其所要求提供的資料,除第二項關於假處分案,比較明確有針對性外;其餘包山包海,除董監事會議通知、簽到簿、會議紀錄外,還包括基金會所屬各電視台的節目、人事、營運、差旅所有相關費用的計費標準及實際結算憑證,各需三件影本。另外還要過去三年所有的個人薪資、獎酬及費用:包括董監事、員工、外聘人員、來賓、主持人、顧問、編譯、配音、棚景、梳化造型人員的本薪、加給、加班、勞健保、獎金、福利、托兒津貼等。還要求提供所有個人之身分證字號、隸屬單位、兼職單位、曾任職位等資料。 這些資料數量龐大,初步估計,件數超過百萬。宛如在調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而且在無具體違法事證的情況下,要求提供原始憑證影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恐有違法之虞。 公視基金會雖是財團法人,但因主要財源來自人民稅金之「捐贈」,且依公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基金會之財務仍應循決算程序辦理,接受審計機關之稽查。基金會每年均遵循辦理,未有延誤。基金會是否有財務違失,自應接受監察院之監督與調查。 惟監察院「個別委員」自行聲請之調查,在無具體事證的情況下,是否得以此種「抄家」式的刑事蒐證手段對付媒體?新聞局增聘公視董監事的過程違法,已被糾正在案卻未改正,監察院本應追究,馬委員卻另啟戰場,是否在新聞局「窮盡行政作為權限」之干預後,藉監察權接續干預?實在應接受輿論和社會之公評。(作者為公視基金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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