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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5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報廢車輛無回收證明 將罰1200

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晚初審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汽機車報廢前,須把車子交給回收業者,並取得回收證明,違者將罰1200元,以落實報廢車輛車籍與車體回收合一的政策。

另外,環保署等主管機關命令業者停工、停業,有些業者不怕罰錢,依舊運作,主管機關就無計可施,因此,這次修法新增行政刑罰規定,對未依規定停工、停業者,將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衛環委員會昨也通過國民黨立委侯彩鳳提案,把再利用前的廢棄物納入規劃,避免有人假借再利用之名,行不法棄置之實;侯彩鳳表示,高雄許多地區就因此遭受集塵灰的污染。(記者邱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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