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南投縣陳姓女子到台中市某洗車店打工,因工作勞累、工資又少,竟侵吞顧客交付的240元洗車費,遭該店老闆提起告訴,最後她不但以10萬元與老闆達成和解,還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年僅20歲的陳姓女子住在南投縣,卻在台中市西屯區某洗車店上班,每天上班、通勤時間超過10個小時,一天工資只有700元,讓她心生不滿。去年4月間,蘇姓民眾前來洗車,因未帶洗車券而以現金付了240元給陳女,她一時貪心,未載入日報表,中飽私囊。老闆早已懷疑陳女手腳不乾淨,暗中注意,果然發現此事,立刻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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