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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內政部反駁:轉任有前例

〔記者許紹軒、彭顯鈞/台北報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現任鄉鎮市長有條件轉任區長。但綠營強烈質疑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不但有違憲之嫌,且涉及綁樁。內政部長江宜樺昨晚澄清表示,鄉鎮市長轉任區長有前例,依新法負面表列方式,適格可轉任者有五十六人,其中一半是國民黨籍,制度不可能為特定政黨、某地區現任首長量身打造,是有普遍的適用性。

江宜樺感謝立法院召開臨時會通過修正地制法。他說,地制法修正案的通過有迫切性,若沒有通過,無法處理直轄市議員總額、選區劃分、推動跨縣市合作平台等。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李建榮也轉述,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表示,對國民黨立院黨團在臨時會展現團結,協助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國民黨表示感謝。

江宜樺昨天說,政院版本只明定鄉鎮市長擇優任用為區長,並無明確標準,若有直轄市長私心自用,可能會造成無法預料的結果,採用鄉鎮市長犯罪經起訴、涉嫌賄選經起訴、已連任二屆、依法代理者,不得轉任區長的負面表列,外界認為是合宜作法。

內政部昨天則表示,改制過渡期間由鄉鎮市長轉任區長,過去北市民國五十六年改制、高市六十八年改制時都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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