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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6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馬大選文宣未載明政黨 國民黨挨罰不服 興訟敗訴

〔記者楊國文、彭顯鈞/台北報導〕二○○八年第十二任總統大選期間,國民黨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以夾報方式散發有「馬英九對台南縣九大當選保證」等文宣品,但未依規定載明政黨名稱,中選會裁罰國民黨和時任黨主席的吳伯雄十萬元,國民黨和吳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裁罰於法有據,判國民黨和吳伯雄敗訴,此案可上訴。

中選會則表示,依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候選人印發文宣應親自簽名,政黨替候選人印發文宣品,應載明政黨名稱,違反者可處十萬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認定,正副總統是全國性選舉,競選文宣即使不是候選人或政黨親自印發,也是其委由特定人或競選辦事處印發,均為候選人或政黨授意或默許,故違法事證明確,裁罰國民黨和時任黨主席吳伯雄各十萬元。國民黨與吳伯雄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中選會事證,認定該文宣品是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所印發,並依法務部做出的行政解釋,指政黨分支機構若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依「處罰法定」原則,仍應以政黨為處罰對象,認定中選會裁罰合法,昨判國民黨和吳伯雄敗訴。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國民黨對中選會裁罰不以為然。國民黨指稱,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和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是不同機構,各有負責人和獨立經費,中選會、台南縣選委會僅憑台南縣馬蕭競選總部的回函,即認定該文宣品是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所印製,實嫌草率,尤其與國民黨和時任黨主席的吳伯雄無關,裁罰並不合法。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賴素如昨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審酌研究具體的判決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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