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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社評論>公然藐視憲法
◎ 黃國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立委選舉其選區之分布,應將定額之選區總數按人口比例分配予各縣市,以期符合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主原則。不過,在相同亦受憲法保障的人民遷徙自由現實下,各行政區之人口勢必隨著人民遷徙而變動。為解決此一問題,契合憲法明訂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之原則,公職人員選罷法建立由中選會在每屆選舉前,依人口變動提出選區變更案送立院審議之機制。 孰料,八月十九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黨籍立委所提出之選罷法修正案,將立委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劃分固定以第七屆立委為準,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此一來,在這十年間所進行之立委選舉,其席次分配勢必無法反映任何的人口流動,潛藏立委選區未依人口比例分配之高度危機,違反票票等值的憲政價值,已產生重大違憲疑慮。 然而,本次臨時會製造之違憲怪物,並非僅有選區十年不變;ECFA協議文本第十一條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更是嚴重。 該條文將「解釋本協議之規定」等性質上根本不得委託私人行使之公權力,授權由屬於民間團體的海基會與對岸海協會共組之「兩岸經合會」所掌握,在「成員結構」、「組成方式」、「運作方式」及「監督機制」完全規範空白的情形下,竟使「兩岸經合會」實際上享有影響ECFA運作的高度政治權力。我們在立院審議之前,即已針對此條文提出嚴重的違憲警告。面對我們的質疑,經濟部長施顏祥卻僅能表示該委員會是功能性的、非常態性的,像「變形蟲」的組織型態,並視議題而進行任務編組,試圖藉此臨時任務編組而非常設組織之脫詞,規避違憲爭議。但是,我們必須再次嚴正指出,該條文所造成之違憲關鍵在於該組織建制所「行使的權力」與「發揮的作用」,並非僅僅是「組織常設與否」。 立法院的有識之士,除了選罷法選區調整凍結一案之外,更應將ECFA協議文本第十一條一併提請釋憲,以維護憲政秩序,捍衛憲法價值。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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