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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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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夫那話兒太長 拒同居敗訴

〔記者楊國文、吳仁捷/台北報導〕游姓婦人因丈夫蔣某的性器官太長,行房很痛苦而跑回娘家,但蔣某要求履行同居義務,並願以娘家為同居地,兩造鬧進法院,法官為斷明房事,還請台大醫院鑑定是否「太長」,但醫院認為陽具長短是主觀看法,回覆「鑑定不出來」;高院昨天仍判游婦敗訴,應在娘家履行同居義務。

稱行房很痛苦 跑回娘家住

游婦父親得知法院判決後說,他不清楚年輕人的事,無法替女兒發言,曾多次勸兩人和氣相處,游婦昨晚回電說這是私事,不做評論。

住在北縣新店的蔣某表示,他們84年11月結婚,88年在新店購屋,但妻子94年提出離婚訴訟,遭法院駁回後,就以蠻橫態度對他,不但和他分房睡,連他輕拍她肩膀,即翻臉斥責,還報警說遭性騷擾;顧及讀小學的幼兒,他百般忍受,沒想到妻子將她戶籍遷回娘家並搬去住。

夫搬進娘家 要求履行同居

蔣某說,他徵得岳父同意,也住進娘家,但這段期間,妻子和其妹以「不要臉」、「可憐」、「賴在我們家」辱罵他,還要求他搬離娘家,他只能照她的話搬出,但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願以娘家為同居地。

台大稱性器長短 主觀感受

但游婦說,蔣某很專制,非常吝嗇,每月只肯補助娘家菜錢5000元,蔣逼問她事情,如果沒有馬上回答,三字經馬上出口;她無法與蔣同居的真正原因,是蔣的性器官太長,每次行房都令她痛苦不堪,她家事、工作兩頭忙,有時非常疲累,蔣想要行房,她若婉拒,蔣就說不要拿性當武器,所以她大多順從,但「這是對我很不尊重。」

高院判應在娘家 履行同居

高院合議庭初步認為兩人並無不堪生活的事實,為查明「太長」之說,特別聲請台大醫院鑑定,不料函覆「男性性器官長短導致女方不舒服,甚至痛苦不堪,乃主觀感受,無法加以鑑定」,合議庭依此認定游女並無拒絕同居的正當理由,判她應履行同居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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