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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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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車警示錐 放多遠關係大
當車輛發生事故時必須在後方放置三角警示標誌,放置距離在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明確規範。圖中人車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王錦義攝)

可能影響法官定罪

〔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當開車發生故障時,在後方放置警示標誌的距離足不足夠非常重要,萬一發生事故時,甚至影響法官判決有罪、無罪的心證!

放置距離不足

駕駛、拖吊司機判刑

39歲季姓男子去年11月在國道1號92公里處,因車輛故障暫停在內側車道,找來彭姓拖吊業者協助拖吊,雖然2人有放置三角錐警示,仍被後方酒駕的蕭姓貨車司機追撞,蕭某傷重不治,法官認為2人放置警示標誌距離不足法律規定,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人4個月徒刑,但可緩刑。

另外,發生在去年2月2日晚上,李姓拖吊車司機在新竹縣竹東鎮員山路進行車禍事故車輛拖吊時,同樣有一名喝醉酒的徐姓男子騎機車自後方撞上,送醫不治,李姓司機被檢方依過失致死起訴,但法院認為李某已開啟警示燈,並放置距離足夠的三角錐,認為李某沒有過失判處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無礙交通處。故障車輛在速限40公里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5到30公尺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40公里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30到100公尺,交通擁擠路段,應懸掛於車身後部。

國道上須先滑離車道

置於後方50至100公尺處

但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須先設法滑離車道,並在後方50到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法官認為季、彭2人僅在事故車後方45公尺放置警示標誌,導致蕭某閃避不及,認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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