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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社會對立 檢界建議特赦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檢方人士指出,若扁家願意將檯面上及檯面下的海內外資產全匯回國內,並捐作公益等相關用途,總統應可用大赦或特赦方式,讓扁案被告不必入監服刑,以避免社會對立。 有檢察官認為,扁從黨外一路打拚到總統府,對台灣的歷史及民主有相當貢獻,是因無法約束吳淑珍、也不敢與吳淑珍有相反意見而觸犯貪污等重罪,遭起訴、羈押,政治生命已幾近結束,扁已付出該有的代價,且吳淑珍為殘障人士,不論判多久,也不可能入監執行。 「大赦」和「特赦」是憲法規定專屬總統的赦免權,大赦由總統針對全國性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我國行憲後未曾有總統行使大赦。 特赦是對判刑確定被告免除執行刑罰,須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被告獲特赦仍是有罪,但不必服刑,白米炸彈犯楊儒門即是在遭判有罪確定後,九十六年六月獲當時總統陳水扁特赦而出獄。 檢方人士指出,除了特赦扁家外,也可以由總統對全國首長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案「大赦」,解決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的爭議,律師林憲同指出,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都是因法律上對這筆錢的定義不明確所致,屬於歷史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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