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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寬認定「管得到的」都屬總統職權…/龍潭案買官案 扁也遭重判
〔記者劉志原、何瑞玲/台北報導〕陳水扁被控涉及龍潭案部分,他一再強調是為了留住面板產業的作為,至於陳敏薰買官案,屬於民間企業人事,扁認為,這些都不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國防、外交等法定職權;但合議庭認為,只要是總統職務可以干涉的,統統算總統職權,在合議庭寬鬆解釋下,扁一切行為,幾乎都是總統職權,扁因此在龍潭案及陳敏薰案中遭重判。 只要總統可干涉都算扁頭上 法界指出,若不採此寬鬆認定,即便扁有收錢,也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與貪污的要件不符,但蔡守訓採此見解,扁當然遭重判。 合議庭指出,扁案中,對於總統的職權範圖,不限於法律上規定的事項,只要總統管得到的,如人事或是政策,都屬於總統職權。 在陳敏薰行賄案中,法官認為,大華證的母公司開發金有公股性質,扁與珍收了一千萬元賄款後,透過財政部長干預人事案,是職務上行為,扁替陳敏薰「喬」人事,已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龍潭案中,陳水扁主張,他是為了實現競選承諾,是為兩兆雙星計畫,以鼓勵廠商重大投資、提振台灣經濟,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干涉此案,就是職務上行為,更讓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吃了定心丸」,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事實上,龍潭購地案中行政院各相關部門都證稱「扁未指示」,證詞對扁有利,讓扁辦以為扁應可脫身,但法官認為扁曾指示到總統府開會,並在行政院長游錫堃與副院長林信義表達反對意見下,仍指示「該做就要做、先租後買」,認定扁把手伸入行政院,判定有罪。 法官是根據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在總統府針對龍潭工業區納編為新竹科學園區的進度報告會議上,專責經濟事務的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當場表達不同意見,院長游錫堃也提到「這個時候選情很緊繃,如果推動是否會引起一些困擾」,現場討論後,總統陳水扁仍裁示「該做就做,不能因選舉或外界有質疑就停頓,龍潭案即採用第一方案,以先租後買方式取得」,並指示「二、三個月內需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如果達裕公司不接受,整個案子就打消」,法官據此認為扁以總統職權介入行政部門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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