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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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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規定/部落客行銷 需明列報酬方式

〔編譯魏國金/綜合報導〕暌違近三十年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五日通過修訂後的廣告推薦指南,要求部落客在網路上為文推銷商品時,必須註明是否收取廠商或廣告公司餽贈,否則將面臨重罰。這是FTC自一九八○年以來首次修訂這項代言與見證廣告使用指南,以因應網路媒體影響力日增的趨勢,規範廣告公司透過部落客與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網站創造口碑的促銷手法。

根據新規定,評論產品的部落客十二月一日起,必須公開與廣告公司的所有關係,包括必須說明是否收受免費贈品,以及是否以任何名目接受廣告商的酬勞。此規範也適用於在談話性節目或社交網站推銷產品的名人。

FTC主委克拉克在長達八十一頁的修訂版要點中指出,接受現金或實物報酬以評論產品的部落客,其貼文就被視為是代言。

因此,為產品背書的部落客必須公開他們與產品或服務販售者之間的「物質關係(material connections)」,否則恐被處以一萬一千美元(三十五萬三千台幣)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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