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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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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權利 不自證己罪

「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這起象龜遺失案,法官花了許多時間調查,最後證明被告手上的象龜就是贓物,被告的辯解也被一一拆穿,可是卻無法對被告判刑,因為要證明被告有罪,憑藉是積極、客觀之物證或人證,光證明被告處處說謊、所辯不實,還是無法定罪。

被告手上為何出現贓物?法官認為,依社會經驗有可能是善意讓受、拾得遺失物、竊盜、搶奪、購買贓物、收受贓物等等,可能性很多,而上述各種行為其成立要件皆不同,要說被告竊盜就要有竊盜證據,要說他搶奪就要有搶奪證據,雖然可看出被告堅不吐實,但「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

簡單來說,被告有權利不自白犯行,所以被告身上有贓物,與下手行竊還有段距離;至於他有無可能觸犯其他犯罪,就要另行由檢察官偵辦。(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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