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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 判賠中技社股息2億
〔記者吳岳修、李文儀/台北報導〕台灣高鐵九十四年間募集興建資金發行特別股,財團法人中技社認購三十億元,雙方就股息發放爭議鬧上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高鐵敗訴,必須支付中技社二億一千多萬元股息,在高鐵財務壓力巨大之際,本件判決猶如雪上加霜。 台灣高鐵公司表示,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在收到判決書後會進一步研究因應作法。 經營恐雪上加霜 台灣高鐵公司發生股息發放爭議已非第一次,同樣也積欠交通部捐助成立的航發會股息約三億元,對於航發會投資高鐵的四十五億元特別股,交通部九月到期時未贖回,而是以利息掛帳方式繼續持有,將待台灣高鐵有能力盈餘再贖回或繼續持有分配股息。 中技社全名為財團法人中國技術服務社,屬於經濟部出資成立的科技產經智庫,算是半官方機構。 中技社去年間就股息發放爭執向高鐵提告,如今高鐵已經改成政府主導的經營團隊,本案儼然變成官方告官方、官方賠官方的尷尬狀況。 中技社提出民事求償指出,九十四年台灣高鐵公司為募集興建資金,辦理發行特別股,中技社當時斥資新台幣三十億元認購,雙方簽約敘明在高鐵「開始營業」前需支付年利率九.五%股息,開始營業後則依營運盈餘年度發放。 判決書指出,高鐵九十四及九十五年度支付中技社三億五千多萬元特別股息,九十七年九月間發函中技社指高鐵已於九十六年開始通車營運,股息不再發放,中技社認為當初簽約時已敘明所謂「開始營業」,指的是「苗栗、彰化、雲林等各車站工程竣工完成」,而九十六年間高鐵並未完成該些車站興建,依合約仍需支付股息。 雙方就「開始營業」時點爭議鬧上法院,法官引用經濟部、交通部函文回覆高鐵的公文,認定「完成苗栗、雲林、彰化等車站工程後,全線通車為開始營業」之意,採信中技社供詞,判決高鐵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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