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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法 達門檻才發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立委候選人得三百卅五票落選、賄選罪判刑十個月,但國家卻要發出一千萬元檢舉獎金,法務部坦承,現行給獎辦法有違「比例原則」之虞,且易生弊端,近日已修訂完成「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被檢舉人得票數須達「保證金退還數」門檻,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標準。
現行檢舉正副總統賄選後被告有罪確定,一律一千五百萬元、立委一律一千萬元的給獎規則,將成過去式。至於保證金退還數,依選罷法規定為「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確實門檻票數,依各選區參選人多寡而有不同。
發錢之前 熱烈討論
法務部表示,針對大道慈悲濟世黨黨主席王崇任、黨員賴金明賄選案,是否應核發千萬元獎金,法務部也曾「熱烈討論」,並曾針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間關係進行調查。
經調查,發現檢舉人並沒有問題,雖然「怪怪的」,但目前法律規定,立委候選人被檢舉判有罪確定,就發一千萬元獎金給檢舉人,法務部坦承,條文訂得很死,所以還是得發。
法務部強調,未來被檢舉人得票數低,即使是被判賄選有罪,檢舉人無法拿到千萬獎金,已完成條文修正,最後的辦法,將待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官員表示,將來也不排除依據得票數多寡,將獎金發放標準訂出「級距」。
法務部表示,有些候選人「志在參加、想出名」,因為只要付保證金廿萬元,政府就會幫他印公報,還可免費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卻永遠不會當選,若這些候選人買票被檢舉成功,政府即得發千萬獎金,的確是不妥,且也可能讓有心人士「利用」此制度來謀取不法利益。
法務部坦承,當年訂定的給獎辦法,「沒想那麼多」,在法律沒改前,也只好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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