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嫖客戴套 愛滋女判無罪
 | 醫師認為戴保險套無法百分百避孕,何況是防止感染愛滋病。 (記者徐夏蓮攝) |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戴保險套和愛滋女性交,算不算「危險性行為」?一名愛滋女隱瞞病情和嫖客性交易而被起訴,法官以她有要求對方戴套,嫖客也未被傳染,認為沒將愛滋病傳染他人的故意,判她無罪。 判決書指出,這名女子94年收押在台中看守所時,被驗出罹患愛滋病,家人得知後拒絕與她同住,她又得撫養小孩,只好賣淫為生。 法官認定無故意傳染 去年3月間,她和魯姓男客性交易被查獲,製作筆錄時,赫然發現是愛滋病患。檢方認為她罹患愛滋病,又與男客性交易,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將她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女子一再喊冤,認為雖未告知男客罹患愛滋病,但進行性行為前,有要求戴上保險套,並拒絕接吻等行為,強調沒有將愛滋病傳染他人的故意,而且做好保護措施,事後男客也未罹患愛滋病。 法官指出,必須是明知罹患愛滋病,卻隱瞞實情與他人從事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致傳染他人者,才算違反前述條例規定,該法條雖有「既遂」與「未遂犯」之規定,但「危險性行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衛生署規定中,「危險性行為」是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若使用保險套,則能避免此一情況,女子有要求戴套,男客依其言也未感染愛滋病,法官遂判她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