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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前復興鄉長涉貪污 判刑15年
收賄核發棄土證明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縣前復興鄉長游金紱收受賄賂核發棄土證明,桃園地檢署89年間將他限制出境,但游卸任鄉長職務後偷渡到中國,去年返台到案,桃園地院昨依貪污等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追繳犯罪所得120萬元。 游金紱偷渡到中國 判決指出,游金紱在擔任復興鄉長期間,因復興鄉鄉有垃圾場必須以覆土掩蓋表面,覆土來源為收納鄉內零星營建工程廢土,用以回填覆蓋,但因鄉內營建工程廢土供應不足,長期以來還得就近挖取山土因應。 但游金紱認為其間有利可圖,對復興鄉外的廢土業者核發廢土證明,並依照發出證明的廢土數量向業者收取賄款。 潛逃10年 去年到案 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表示,全案在桃園地檢署於86年間偵辦時,將游金紱限制出境,但游金紱在87年卸下復興鄉長職務後,卻由嘉義巿布袋鄉的漁港偷渡到中國,因此遭通緝。 追繳犯罪所得120萬 在通緝期間還一度被桃園縣政府「聘任」為「縣政顧問」,而游潛逃中國近10年之後,直到去年5月才返回台灣到案接受審判。 徐培元並進一步指出,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昨天判處游金紱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20萬元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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