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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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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瑞智:依釋憲 美牛議定書應送立院
美國牛肉進口引發外界爭議,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日前提出與美簽訂的議定書效力大於國內法。台聯昨日召開記者會批評馬政府違憲,法學專家謝瑞智也表示議定書需送交立法院審查。(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憲法學者、前中央警察大學校長謝瑞智昨天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清楚解釋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中央法規標準法也明定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馬政府與美方簽署的「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若不送立法院審議,有效性是存疑的!

ECFA 也須送立院

謝瑞智認為,不只「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應送立法院審議,包括將來要與中國簽署的「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與人民的權利義務有關,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也應送立法院審議。

他說,現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七條也提到,「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先就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以簽署ECFA為例,馬政府應與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協商,若不協商就是黑箱作業!

黃昆輝:馬政府違憲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和謝瑞智昨舉行記者會,駁斥馬政府所謂「美國牛肉進口議定書效力大於國內法」的論調。黃昆輝說,不論馬政府是無知犯錯?還是明知蠻幹?馬政府不當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已明顯違反大法官解釋,違法!違憲!台聯將向監院檢舉。

謝瑞智指出,由於我國國際關係艱難和特殊,很多國家不承認我國,所以和非邦交國之間都用協定來簽訂,但「實質上就是條約」。因此,在民國八十一年時,立法院曾議決要求行政院把對外簽署的協定、議定書都應送立院審議,並正式聲請釋憲。民國八十二年大法官做出第三二九號解釋,清楚解釋國際書面協定除非已獲得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否則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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