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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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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借錢不還 高中女強拍裸照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吳姓少女和男友不滿女同學A借錢不還,夥同9名友人,脅迫A女到國小籃球場旁談判,聯手毆傷A女,林姓女子用機車頭燈打光,供吳女用手機強拍裸照,並將裸照傳給他班同學觀賞,被老師發現報警,吳女與男友在逃,林女被判刑拘役50天、緩刑4年,其餘由少年法庭審理。

96年底某高中A女向同學吳女借錢未還,引起吳女男友不滿,找來友人林姓女子,以及楊姓、黃姓、林姓、賴姓等學弟妹,一起向A女討債、教訓,由吳女及男友帶領,被害人跟在後面,林姓女子騎機車和另一名楊姓友人押後,脅迫被害人前往潮州鎮某國小旁空地談判。

因A女還不出錢,吳女男友一聲令下,10多人聯手毆打A女,為了不讓被害人報警,吳女竟不顧同學情面,喝令A女脫衣,由其他人扣住脫下的衣物,因當時天色昏暗,林姓女子(19歲)打開機車頭燈「打光」,吳女持手機相機拍下被害人裸照2張,一旁少年男女鼓譟,令被害少女痛不欲生,最後一哄而散。

吳女事後竟把裸照用手機傳給隔壁班謝姓女同學,謝女隔天把手機傳給班上同學觀賞,被老師發現制止,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將9人一一傳喚到案,吳女與男友聞風逃逸,其餘少年已到案坦承不法。

少年法庭裁定傳閱裸照供同學觀賞的謝姓少女應予訓誡,另黃姓、傅姓、趙姓少女及林姓、陳姓、賴姓少年,因協助主嫌吳女及其男友毆傷A女,被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負責押後的楊姓男子及開機車頭燈協助「打光」的林姓女子,被害人當庭表示願原諒2人,同被緩起訴處分,並向公益團體繳交1萬元,林女因不繳付,被撤銷緩起訴,屏東地院判處50天拘役,緩刑4年,需服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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