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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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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教師可組工會 不得罷工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教師可組織產業及職業工會,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仍不得組織工會。

衛環委員會同時初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確定教師、學校勞工以及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勞工不得罷工,並明定凡是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勞資雙方必須完成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才有權宣告罷工。

工會法修正草案並調整現行勞工加入工會入會費與經常會費規定,且未來雇主若未依規定給工會理、監事公假處理會務,將被罰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有關是否要開放外籍勞工參選工會理、監事,以及如果開放,是否要設定比例門檻,立委與勞委會之間沒有共識,相關條文保留送院會二、三讀前先進行朝野協商。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另有但書,即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規定的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的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前述相關事業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以及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草案並規定,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的情形下,工會才可以宣告罷工。

草案還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未來只要經裁決委員會裁定,並送法院審核後,即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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