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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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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改建 可比照都市更新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案」,對未達三分之二眷戶同意辦理改建的眷村,新增可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更新,亦即該眷村若被劃定為都市更新區之後,即必須參與更新,不受須三分之二眷戶同意之門檻限制。

原眷改條例規定,眷村改建必須有三之二以上住戶同意才能改建。據國防部統計,目前有八處眷村已同意改建,但還未發包;有十三處眷村至今不同意改建。據了解,多數眷村認為國防部改建品質不佳,房價拉高幅度不夠,堅持不願改建,少數則是為保留眷村文化而反對。

立委李鴻鈞因此提案修法,將眷村改建納入都市更新計畫辦理,也就是眷村一旦被納入都市更新範圍,因屬公有土地,必須強制參與更新,不受須眷戶三分之二同意的限制。

為使承購眷戶有更高漲價空間,立委李鴻鈞、吳育昇、鄭金玲等四十二位藍委也提案修法,讓眷村可選擇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改建,由民間建設公司承辦,增加眷村改建後價值,如此對政府而言,眷改基金可不必支出房租及搬遷補助,只須依法負擔每戶八十%的購屋價款(但總價會比國防部自行辦理改建方式高),可創眷戶、政府及建商三贏。

修正案也規定,在修正案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未改建眷村須選擇要依眷改條例或都市更新條例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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