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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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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踽踽獨行 也要爭回資遣費

文/林重匡

我原先是在翡翠雜誌擔任文字編輯。去年9月下旬,公司雜誌被迫下架,後來便利商店雖然聲稱可以上架了,但社長卻表示,因為董事長老是讓他墊付雜誌社的費用開銷使他吃利息,因此和董事長談判,希望可以先拿出一筆錢以供週轉再上架。

資方無故停刊、縮減半薪

在董事長不肯的情形之下,我真不敢相信,社長就宣布停刊,同時無故把被下架的該月份薪水減成半薪,請大家不用來上班了。但,當月我們是上全月班,而且整個月都在製作下期內容。

大家在被積欠薪水又無資遣費的情況下,原先總編輯召集大家共同上勞工局協調,資方自然不願出席,更不可能開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大家。於是,勞工局教我們「寄存證信函給資方」請求償還積欠薪資,若仍不還就寄第二封表明「解除勞動契約」,並可憑藉這兩封信函交回第三科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勞方內部決裂 私擬賠償協定

然,值此之際,勞方內部卻出現決裂。總編輯態度突然轉變,原本和記者約好要一起上勞工局再請教後續事宜,同時並備妥各人薪資資料打算共同寄發給勞工局檢舉「薪資低報」情事,但是赴勞工局當天卻與部分記者一同缺席,同時並要求收回檢舉薪資低報的個人資料,表示不檢舉公司了。

當日出席的記者自然耳語不斷,認為少數人已與社長談好「賠償協定」,再加上勞工局承辦小姐表示我們內部有人放出消息說老闆決定賠錢了事。同事10人於是產生分裂,開始各自行動。

即使分道揚鑣 猶念團結與共情誼

我獨自到了第三科,冷冷的長廊早已沒有大家共同凝聚的熱力,不過,我卻還能感覺到昔日大家陪伴共行的溫暖,指引著我怎麼做。勞工局確認了我寄出的存證信函,資方確實也拿不出我的離職證明文件,只好開給我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人不在了,但是精神還是存在繚繞著我的情緒氛圍。我好懷念一開始大家都很齊力共心的同事情誼,若不是當初大家的團結與共,我也不可能知曉這些步驟走到這最後一步。

儘管至今大家似乎都已經各奔前程而分散,但在我心深處依然記得,大家流浪在公司樓下咖啡館、餐廳、豆花店,為著怎樣爭回自己權益,其中一人跑去郵局買存證信函、一人擬文、一人影印,其他在室內的同事還邀來打過官司的朋友一同加入討論的溫馨影像……。

也許現實生活中,大家後續都選擇了對自己最有利的處理方式分道揚鑣,然而有些溫情的回憶,在我心頭卻是永遠也不會落幕。

〈專家建議〉倒閉非所願?勞資雙方停看聽

•資方: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事業單位應將被資遣離職員工之資料於「離職前十日」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辦理「資遣通報」,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方:先寄存證信函給資方

記得,先「寄存證信函給資方」請求償還積欠薪資,若於期限內仍未補發,則寄出第二封表明「解除勞動契約」,屆時,即可憑藉這兩封信函交回各縣市勞工局專責科室,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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