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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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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款逾期加倍 交部下週討論修正

〔記者林毅璋、李文儀/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昨日在總質詢時指出,民眾逾期未繳交通罰鍰,罰鍰加倍的規定違憲,行政院長劉兆玄允諾會責成交通部檢討,交通部長毛治國表示,不需要六個月就能修正完成,並將研議過渡期該如何處理。

管碧玲表示,民眾遲繳罰款,應以「滯納金」制度來處理,國內相關滯納金制度,最高收取幅度為所得稅滯納金為本罰二成,但交通違規逾期未繳所付的「遲繳懲罰金」,動輒是本罰的二至三倍,非常不合理。以汽車無照駕駛為例,罰款本身超過三千六百元,如超過三十天未繳,罰款會提升到六千元,超過六十天更高達一萬零八百元。

管碧玲強調,法律是罰行為而不是罰遲交,以遲交作為處罰的理由是不合理的標準,母法並沒有授權,這項規定已經違憲應該失效。管碧玲估計政府今年因此要人民增加的罰鍰,至少達三十六億到四十二點八億元。

劉揆則說,既然法律沒說逾期繳交要加倍,從基準表設計到執行,將責成交通部徹底研究、檢討。

交通部決定最快下週開會研究調整交通罰鍰裁罰基準表,減少逾期未繳的罰鍰差額,或分級加罰的方式,全面檢視罰則,儘量依車種不同、違規情節輕重等區分罰鍰多寡,而非單以繳錢時間早晚來決定。

目前交通罰鍰大多分為期限內繳納、逾期卅天內、逾期卅到六十天、逾期六十天以上等四級處罰,像立委提出的未領用牌照行駛,罰鍰為三千六百元到一萬零八百元,已考量車種而規定機、汽車罰鍰不同,車主在期限內繳納都是三千六百元,但機車逾期卅天內要繳五千四百元,汽車則得繳六千元。

交通部檢討時可能會把現行四級縮減為兩或三級,例如只分期限內或逾期繳納兩種;或是減少罰鍰差額,例如未領牌上路機車逾期未繳卅天內由五千四百元減為四千二百元。

落實微罪不罰原則

交通部路政司長祁文中指出,檢討時會考量目前大環境不好,落實微罪不罰、涉及安全則加重的精神,但多數交通罰鍰採逾期加罰,祁文中強調「並未違憲」,大法官會議曾在八十九年七月廿七日解釋過釋字第五一一號,認定此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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