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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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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未標產地 罰15萬
大賣場或是百貨公司等陳列販賣散裝食品,自明年起須標示商品的原產地或原產國。(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大賣場或是百貨公司等陳列販賣散裝食品,除了品名之外,還要再標示商品的原產地或原產國,否則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現階段起到今年底之前,為宣導期。

衛生署近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衛生署官員表示,現階段大賣場或是百貨公司等陳列販賣散裝食品,都只有標示品名,不過,有些消費者對於散裝食品的原產地或原產國,會有特殊的偏愛或是排拒,且產地有時更是消費者據以判定價格的依據。

因此衛生署決定推動散裝食品標示,希望使消費者在購買散裝食品時,獲得更多的產品資訊,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

衛生署官員進一步指出,明年一月一日起,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其陳列販售場所陳售的散裝食品,應依規定以卡片、標籤或標示牌,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顯著標示該散裝食品的品名及原產地(國),否則,經查獲有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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