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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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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立反仇恨犯罪法

◎ 賴佑哲

郭冠英的言論將台灣住民分類,並且以刻意挑撥方式侮辱特定之族群。他的言論和行為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但顯然已經超出現行刑法所欲規範之範圍。為維護國內之平安和繁榮,當局應儘速訂立「反仇恨犯罪」法。

仇恨犯罪之言論不應以言論自由作為藉口,言論自由不應該以傷害別人為主要之目的。以人權文明的加拿大,在該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若一位法官在經有宣誓之證詞下,經合理懷疑有存放或陳列販售宣傳仇恨之出版品時,得發出搜索證並扣押該出版品。

為避免意見分歧並且定義困難,建議我國之反仇恨犯罪法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主張種族、性別等有優劣和差別待遇者是為仇恨犯罪。

二、在公共場合對某一定團體主張仇恨導致社會不安者是為仇恨犯罪。

三、利用網路散播仇恨之言論應該受禁止,供公眾使用的網站負有過濾和拒絕仇恨犯罪之責任。

四、經仇恨犯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競選公職,擔任公務員。

五、仇恨犯罪為公訴罪,司法警察和司法人員應依法舉發。

在此,並呼籲新聞局和公務人員懲戒會依目前已有之法律合理懲罰,以儘速讓本案對社會和諧之影響降至最低。

(作者任職醫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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