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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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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來台探親、探病範圍再擴大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繼放寬中國商務及專業人士來台限制後,內政部昨接續放寬中國人民來台探親、探病範圍,並同意讓陸配在中國前婚生未成年子女,也可來台探親。

內政部最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主要放寬各項社會交流範圍,辦法中也增加中國人民來台接受醫療服務常態化等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國人民來台探親的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二親等內,另放寬中國人民其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台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及經許可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的陸配,其中國的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均得來台探親。

二、中國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一個月、得延簽一次,每年二個月為限,放寬為停留二個月,每年最多來台三次,共六個月為限。

三、中國人民來台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現行在台有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三親等內血親。

四、規定須專案申請來台醫療者,修正為中國人民患有衛生署公告得於台灣接受醫療服務的疾病者,得申請來台就醫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二個月且不限次數,並可帶二名大陸家屬、二名大陸醫療人員隨行。

五、放寬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由現行處罰二倍(例如逾期半年,管制一年內不得來台)修正為減半,等同外籍人士罰責,另育有已設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管制。

六、增列中國遺產繼承人,經遺產管理人通知領取遺產時,得申請進入台灣領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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