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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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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連改3次 這回…不准再改了
戶政機關提醒民眾!人一生只能改兩次名字,在未成年期間,父母只能為小孩改名一次。但為小孩改姓,就必須父母都同意,才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一旦父母其中有一方已歿,戶政機關將不受理,只得向法院聲請改姓。 (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潘女嫁給梅姓男子,產下一子,因故離婚改嫁,前夫之子由繼父收養,改姓張,3年後又離婚,法院裁定終止收養,兒子還原姓梅,因生父梅某死後留下大筆債務,潘女擔心未成年的兒子繼承債務,加上娘家單傳的弟弟早逝,向法院聲請把兒子的姓改為母姓,以延續香火,被法官駁回。

潘女於88年10月間離婚,改嫁張姓男子,90年間,繼父收養妻子與前夫所生之子,潘女到戶政機關辦理兒子改姓張,不久,潘女認為兒子的名字也不好,又到戶政機關為兒子改名,不料,3年後夫妻因故離婚,張姓繼父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98年4月判准,小孩子二度改姓,回復生父的梅姓。

潘女向屏東地院家事庭代子聲請改姓,她表示,娘家的父親與胞弟都是單傳的唯一男丁,胞弟於19歲時車禍身亡,希望兒子能延續潘家香火;此外,兒子的梅姓生父已於90年間過世,生前積欠多家銀行與電信公司多筆債務,她因不諳法律,至今未辦理拋棄繼承,兒子改回姓梅,恐繼承債務,主張有明顯不利的影響,請求改姓。

未成年的兒子也到庭陳述,「我姓梅,別人會取笑我,我很不開心,我想姓媽媽的姓!」

變更頻繁 法院駁回

承審法官當庭曉諭孩子的母親潘女,兒子的姓氏與繼承權無關,是否改換生父的姓氏,對小孩也無任何實質利害影響,至於小孩指姓梅不開心,想變更姓氏,法官以為只是基於個人情感因素,由於潘女之子前後已更名1次、改姓2次,姓名變更頻繁,反易導致身分不安定,對交易安全易生危害,遂駁回子改母姓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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