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46萬家用 陪酒女判還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26歲高姓女子在小吃部陪酒,認識許姓男子進而交往,許幫高女繳房租、助學貸款、保險費、家用,連看病和補習費都由許買單,5個月連續轉匯16萬6000元,並交給現金30萬元,許否認贈與、包養,強調因同情她才借款,並向屏東地院訴請返還借款,法官判准。 高女向法官表示,95年7月間她在高縣一小吃部上班,認識前往店裡消費的許,許多次前往小吃部捧場,得知她在經濟上有困難,更主動表示願意幫助她,前後匯款16萬6000元,期間2人簡訊頻繁,也常相約出去遊玩,高女認為2人間並非消費借貸關係,而是贈與,後來她交了男朋友,事情才有極大變化。 許庭訊時指出,自96年11月起至97年5月,高女以繳房租、看病、還債等為由,向他借款11次,他轉帳匯入被告帳戶16萬6000元,並曾2度交付現金10萬、20萬元,否認是贈與或用來包養。 高女否認收到對方給的30萬元現金,並否認2人是借貸關係,許立即提出被告所傳簡訊,簡訊內容包括「這個月沒法還錢,因為我沒上班∼我要去上補習班考執照」、「欠你的我一定會還」。 因被告未舉證男女交往的相關證據,難認定屬情人贈與或交易行為,法官採信原告與證人之詞,並認為已有催告返還行為,因此判定被告敗訴,必須返還借款46萬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