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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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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納稅錢 創造業者利益

記者陳曉宜/特稿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從九十一年,民進黨執政時期首次提案至今,歷經七年,終於在利益與政治力的妥協下闖關。

站在綠能環保意義上,此次立法,是台灣宣示善盡地球村成員角色的重要里程碑,但立法過程,卻讓國人看到產業利益與政治角力相當黑暗的一面。

從產業利益來看,太陽能、風力等業者在立院遊說多年,長年穿梭藍綠立委間,其動力不是來自對地球環保再生的使命,更不是可見的市場利益,而是政府補助這塊大餅。

政府立法給予業者三大保障,保障購電、保障獲利、保障回收,甚至補助建廠設備,強制公家建物設置,這樣優厚的生意誰不想做。

也因此,各種再生能源都想進場,分別向支持的立委遊說提案,使得立法過程一拖再拖,這會期版本甚至多到八個,極盡所能在法裡納入各項可以挖納稅錢的條款。

台電購買各再生能源電力的躉購費率就成各方角力焦點,月前德商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揚言退出台灣,就是對風力發電躉購價格不滿。

收購電價費率雖改由專家學者組成之委員會審議,但法案未強制每年召開費率審議聽證會,若以業者政治遊說與大企業的作帳功力,加上台電預算綁在立委手上的宿命,依法案中的全民買單條款,老百姓既要納稅補助業者,還要多繳電費買單,整部法案充滿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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