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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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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文化局公共藝術案 契約內容惹爭議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正在為縣府周邊公共藝術設置案進行招標,據了解,已經招標過一次,有八家廠商競標,但都未獲選,因此流標,目前正進行第二次公告招標中,但卻有藝術家私下表示,文化局開出的契約內容,要求藝術家提供五年保固期,讓藝術家很為難。

依據國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九條內容明定「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會同意後執行。」

北縣文化局則要求廠商(即藝術家)應於正式驗收合格後,保留契約總價金3%做為保固保證金;此外,於驗收合格次日起五年內,就該計畫作品負保固責任,即負責免費修復。

對此,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主管機關文建會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經過幾次修訂,確定公共藝術設置案編列給藝術家的設計費不能少於15%,即是基於保障藝術家的精神,而北縣要求延長保固期,似乎與該精神相違背,文建會認為北縣文化局應對此提出說明。

對此,北縣文化局藝文推廣課課長梁晉誌表示,當初設定保固期五年時,是希望廠商把五年保故期所需經費列入計畫書中的預算分配,因此,文化局並不限定作品的形式、主題及件數,希望廠商能在此基礎上,找出最適當的設計內容,所以,應不會有把所需經費轉嫁到藝術家身上的疑慮。

不過,仍有藝術家認為,五年保固期是很大的壓力,若北縣此案成立,將來更多政府單位跟進,恐怕會讓公共藝術的推廣產生重大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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