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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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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形同虛設

◎ 黃子哲

陽光四法之一的「遊說法」施行將屆一年,有立委指出不僅整年沒有營利單位去登記遊說,而非營利單位的登記遊說案也僅有七九三件。顯然,實際發生的遊說行為要遠多於登記遊說案件;而最應該被規範的「遊說業者」,也猶如置身於遊說法之外。

這問題主要的癥結在於遊說法對於「遊說」本身界定不明所致。雖然遊說法試圖將遊說與陳情、請願、陳述意見等作區隔,並排除後者的適用。然而兩者不但在語意概念或實務運作上難以明確區辨,也可能使實質上是遊說的行為,卻以主觀認定非屬遊說而刻意規避該法的規範。事實上,政治實務中在諸多場域的溝通、建議、詢問、瞭解等,也極易當成與遊說脫鉤的藉口。

率先實施遊說法的美國與加拿大,主要係針對遊說業者作規範。但我國遊說法卻是擴及整個遊說過程中的遊說者、被遊說者、以及受委託遊說者等所有複雜的遊說行為。這種包山包海、陳義過高的結果只是讓該法形同虛設,甚至讓遊說行為檯面下化。

遊說法實有加以修正之必要,比較務實的作法是將適用對象限縮至營利之遊說團體或利益團體上,因為他們的遊說活動明確,較沒有界定上的困難;而處罰也宜由現行的行政罰改為刑罰,才能有效防杜不法之遊說行為。

(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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