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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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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補貼低薪 18%卻成財政噩夢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公務員十八%優惠存款源起於民國四十九年時,當時,台灣社會整體經濟條件不佳、通貨膨脹嚴重,退休公務人員相較於現今公務人員薪資水準明顯偏低,為保障退休人員的權益,政府於是在四十九年訂定了優惠存款政策。

當時的存款利率是比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再加五十%計算,但六十六年間,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隨同一般一年期定存利率幾度調降後,年息僅有十四.二五%,且有繼續下降的趨勢,政府於是在六十八年七月,增訂優惠存款利率最低下限為年息十四.二五%,但仍比照一年期定存利率再加五十%計息,七十年間,優惠存款利率曾一度高到二十一.七五%,但到七十一年底又降到十四.二五%,退休人員不斷陳情,民代於是再度要求政府提高存款利率。

七十二年,政府單位再度將優惠存款利率最低下限修正提高為年息十八%,並自七十二年十二月起實施至今,也就是現今十八%優惠存款政策的由來。

但「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自七十二年實施以後,由於退休人員愈來愈多,國家財政持續惡化,陸續出現要求改革的聲浪。

政府於是在八十四年決定實施退撫新制,希望以漸進的方式取消優惠存款制度,軍公教於新制實施後的任職年資,領取的一次退休金,是以本俸加一倍為退休金基數,較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所計算的退休金數額提高。至於新制實施後的任職年資等則不得再計算十八%優惠存款。

九十四年十月,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於國慶日宣布,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改革的目標,雖然優惠存款利率十八%不變,但已修正訂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等規定,使所得更趨合理化。

改革措施自九十五年二月實施後,又遭質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朝野對改革方案也多所批評,考試院於是在九十七年十月再度提出新的公務人員優惠存款改革措施,目前已送進考試院院會審查,計畫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的法源依據,將優惠存款措施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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