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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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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權=抗暴權

◎ 黃帝穎

十八世紀的法國,法王路易十六無視議會,更因財政問題,限制新聞出版,並且下令不許討論公共議題,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背離民意的法王政權逐漸喪失其統治正當性,人民也開始意識到應「抵抗」暴政。因此,巴黎市民舉行聲勢浩大的示威遊行。次日,巴黎聖母院響起鐘聲,市民與統治者的軍隊展開戰鬥,在當天夜裡就控制了巴黎的大部分地區。七月十四日群眾攻克了象徵暴政的巴士底監獄(Bastille),為法國國慶日。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馬政權同樣無視議會(江陳四項協議自行生效,讓國會形同虛設),經濟發生嚴重問題(傾中政策優先推動,卻漠視民生困苦),同樣干預新聞自由(公視預算凍結,意圖先審後播),限制人民言論自由(陳雲林訪台期間違憲限制人民集遊),馬政權不只喪失了「正當性」,也失去了「合法性」,成了身披執法人員外衣的「暴民」,也成為了台灣民主化後第一個「暴民政府」。

台灣人民為捍衛自己權益、守護民主,可以行使「抵抗權」對抗之。「抵抗權」源自於天賦人權,它的本質就是抗暴權,是一般人民用來對抗國家暴政的基本權利,在德國基本法、美國獨立宣言及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都明文宣示了這個概念。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揭示的「國民主權」原則,說明國家權力來自於國民的授權,一旦統治者失去統治的正當性,人民可以收回曾經賦予的權力,憲法故而保障人民行使「抵抗權」對抗違憲政府。

歷史告訴我們,為了抵抗「暴政」的人民暴力,本質是「正當」的暴力、「合法」的暴力,更是「捍衛民主」的暴力,將屹立不搖地站在「政治正確」與「合法合憲」的一方。台灣人應擴大抵抗行動,包括:示威遊行、罷工、罷課、拒絕繳稅等,以捍衛台灣民主憲政及人民權益。(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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