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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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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比諜可怕

◎ 黃帝穎

總統府爆發歷年來最嚴重的共諜案,涉嫌違反刑法第一三二條洩密罪、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等罪的高階公務員遭檢察官聲請收押禁見獲准。

然觀刑法第一三二條及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洩密罪」的規範意旨,除有認為係用以要求公務員「依法行政」外,更重要的是,透過上開「洩密罪」的法律依據,來制裁公務員的違法行為,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法益」,但我們發現,總統府內侵害「國家法益」的公務員,似乎不只有這已被抓到的兩個共諜而已。

從去年的「外交休兵」、「毒奶粉事件」及「陳雲林事件」到近期的「護航事件」,凸顯馬總統的一切行為,背離「依法行政」原則,其作為三軍統帥,未能實現保護我國商船的保護義務,縱容中國恣意以象徵主權的軍事行為踐踏我國尊嚴,馬總統面對中國的一再退讓,甚至是犧牲台灣主權(最嚴重的國家法益侵害),也在所不惜,比較起共諜案的「國家法益」侵害行為,嚴重程度恐怕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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