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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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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波斯菊案

◎ 吳鴻奎

台中縣豐原市有一名婦人,因為在路旁空地挖了兩株波斯菊,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銬上手銬,折騰八小時,於檢方訊問完畢後,以限制住居的方式釋回該婦人。

怎麼會有這麼荒謬的事。該婦人的犯行,於竊盜罪是否成立已有爭議,就算成立,警方欲依法究辦,亦無不可。但可以請婦人協同至警局制作筆錄後,將其函送檢方偵查,檢方再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傳喚婦人到庭說明,於婦人不到時才命拘提,這才是標準程序。何況兩株波斯菊,檢察官本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檢察官對此難道不知情?施以強制處分,不嫌太過?更何況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訊問,該名婦人竟在晚上十時才經檢方釋回。換言之,除非必要,否則為了尊重被告人權,應避免夜間訊問,依該婦人的行為,有必要實施夜間訊問嗎?整件案子的偵辦過程,嚴重違背法治國家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檢警身為國家的執法者,知法犯法,不能原諒。

除了本案以外,之前報紙亦曾報導,曾有人將自己幫嬰孩洗澡的照片放上網路後,被以散佈猥褻圖片為由,請其至警察局制作筆錄,顯見警方為了績效,無所不用其極的製造案件,已到了令人難以容忍的地步了,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給社會一個交代,讓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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