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安意外 中鋼非雇主也判賠
 | 一名包商工人被派往中鋼公司W372脫硫廠工作,右手臂不慎遭機械輸入帶捲入造成殘廢,法院認為雇主皓昌公司應負責,提供場地和設備的中鋼也有過失。(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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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林姓工人受雇於皓昌公司,被派往中鋼公司工作,右手臂遭機械輸入帶捲入殘廢,高雄地院認為雇主固應負責,提供場地和設備的中鋼也有過失,判決共同賠償261萬元,頗為罕見。 與雇主共同賠償261萬元 林姓原告指出,94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皓昌公司指示他前往公司承攬被告中鋼公司W372脫硫廠工作,因輸送帶未設緊急斷電安全鈕或拉索,右手臂被捲入時,無法切斷電源而造成殘廢,要求2家公司共賠償313萬元。 中鋼指稱,林未依規定先斷電,並在輸送帶尚未停止運轉前,逕自伸手拿取螢石而遭夾傷,本身顯有過失。又說,其與皓昌公司訂立承攬合約時,要求對方訂定安全工作程序,林也參加說明訓練,否認有過失。 皓昌公司則說,原告受過工安講習訓練,卻違反規定,除輕率行事有過失外,並認為所有場地及設備均由中鋼提供,責任應全歸對方負責。 法官調查,皓昌公司對原告工作環境安全責無旁貸,縱令從事勞務派遣工作,也應慎選安全的工作,方能派遣員工前往。又查,事故肇因於磁選機未加裝護欄及緊急斷電拉索長度不足,中鋼身為場地、設備提供者,自有確保安全的義務,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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