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6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其連續量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