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區
首頁 > 自由廣場
2009-12-3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主權不能「胡」說「九」道

◎ 沈建德

中華民國對台主權的法律依據,馬上台後先拋出開羅宣言,繼改口是「中日和約」,均被否定後,又稱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四條b款規定,也是烏龍。外交部答詢時提出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新說法:中對日宣戰,宣布廢除馬關條約,台灣主權法理上就屬於中華民國。

但粗淺的國際法告訴我們,條約有兩種,(一)為永續執行條約:締約國享受權利或履行義務,不限次數,直至條約效期屆滿為止。例如同盟、通商、引渡等條約。(二)為處分條約:約中訂明的事項,一經辦完,便造成永久狀態,不因後來發生的情況而變更。例如劃界、領土割讓等條約。

馬關條約屬於處分條約,台灣一旦讓出就不屬於大清帝國,滿清即使有被中華民國繼承,台灣也不在繼承範圍之內。另外,滿清自己承認對台無主權,且台灣被滿清佔據部分只有三分之一,不是全部。又,滿清在台設省納入版圖,才七年多就讓給日本,台灣連滿清的領土也不是,那裡會是中華民國的?更何況中華民國成立之前,台灣已在日本手中。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台灣地位馬定論?
中華冥國
主權不能「胡」說「九」道
▲TOP 
自由廣場
1205 馬的不信任投票
台灣地位馬定論?
大學生 自重自愛
今日漫畫|稿約
回首頁我要投稿關於我們隱私權政策聲明
自由電子報 版權所有 不得轉載2009 © The Liberty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