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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0 字型: 看推薦發言列印轉寄
事故現場至今 號誌仍未改善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台中縣政府交旅處交通行政科長何文瑞表示,事發路口紅綠燈的綠燈時間10秒以上,黃燈3秒,黃燈後到對向轉綠燈車輛可起步還有2秒時間,根據逢甲大學的鑑定報告,這個時間設計足夠車輛通行,當事人聲請國賠提出的監視器影帶,只有拍到車子的起步畫面,並未拍到紅綠燈轉換的畫面。

何文瑞強調,就號誌秒差時間及燈號設置來看,並沒有錯誤及違規,縣府收到判決後,會和律師進一步研究法院判定國賠原因,並提出上訴。

何文瑞說,號誌設置標準中,時速60公里幹道,黃燈時間為2至3秒,因此,該路至今仍維持這個秒差設計。

在號誌設計部分,大峰路路口僅設了一支柱立式紅綠燈號誌,通常是設置2支,何文瑞解釋說,號誌形式及數量會視道路狀況來設計,未硬性規定必須設2個號誌,事故至今,並未再加設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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