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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打裁判 如犯天條
棒球員在比賽中毆打裁判,嚴重性如同觸犯天條,除被當場取消競賽資格外,將依情節處以禁賽(球監)。 根據業餘棒球規則:「禁止球員以任何方式故意與裁判員接觸(如觸及裁判員之身體,與裁判員講話或顯示親近態度)。」一旦球員違反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如再違犯則令其停止繼續比賽,並令退出球場。 球員毆打裁判更屬情節重大的犯規行為,將依照大會比賽競賽規則處以球監。 一般來說,球員即使不服判決,也應循正常管道,例如由教練提出抗議或申訴,若對裁判施加暴力行為,不管理由為何,都將受到處罰。 至於中華職棒則自訂競賽規章,發生球員攻擊裁判的案例相當少,最嚴重的一次是2008年4月4日在澄清湖球場進行的象熊戰,9局下,熊隊林智勝因不滿一壘審江春緯判決,從球員休息室衝到一壘撞倒攻擊江春緯,一開始遭聯盟懲處無限期禁賽,後來林智勝出面道歉,聯盟改判林禁賽15場、罰款18萬元,是中職史上最重處分。 另外,2003年職棒牛象總冠軍賽第5場,當時牛隊總教練陳威成也因不滿主審蘇建文判決,出拳毆打蘇,遭禁賽5場,罰款10萬元,成為中華職棒首位總冠軍賽遭驅逐出場的總教練。(記者黃照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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