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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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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警比中指 無照少年找罪受
騎車遇到警察臨檢,要相互尊重、配合,不要有蓄意的挑釁行為,以免觸法。(資料照片︰張忠義攝)

〔記者童涵旎/高雄報導〕無照駕駛看到警察,逃跑之餘還對警察比中指,讓員警氣壞了,除交通罰責還另加上妨害公務罪嫌;警方揶揄他自討苦吃,少年了解事情嚴重性後,頻說自己「白目」、「不長眼」,希望「警察伯伯」原諒他。

有人質疑比中指是否涉及妨害公務?律師單文程說,在社會大眾觀感,中指確實代表侮辱行為,警方若有證據證明,當然可依妨害公務罪嫌將嫌疑人移送;他強調這個手勢涉及公然侮辱是毋庸置疑,因對象是執勤中的公務人員,當然就是妨害公務。

鼓山分局長鄭明忠則表示,上任後多次要求員警執行路檢勤務時,需合乎比例原則,並注重人權;但他也強調,每起個案狀況都不同,第一線同仁最清楚現場狀況,需因當時情況作處置。

警方日前在中山大學門口執行路檢勤務,無照騎車的羅姓少年(17歲)看到警察在前方臨檢,馬上把機車掉頭,準備逃離,但他離去前伸出手,對著員警比了中指,讓員警氣翻。

警方日前逮捕羅姓少年。羅姓少年說,和同學說好,看到「條子」就要比中指,「當作跟警察打招呼的手勢」。羅姓少年態度輕率,讓員警相當憤怒,指責他行為太離譜,「根本就是侮辱、挑釁」。少年辯稱,比中指是同學間的「默契」及「反射動作」,大家在學校也都是這樣,「不知道警察在生氣什麼」。

警方日前傳喚他到案,偵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函送法辦。根據刑法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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