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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強制遷居 政府需提供永久住宅
〔記者邱燕玲、黃維助/台北報導〕有關八八災後強制遷居、遷村問題,立法院朝野昨協商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時達成共識,對於強制遷居的災民或原住民,主管機關應儘速興建永久住宅,依據災民或原住民意願,供其免費居住。而災民或原住民意願,是指災區鄉鎮市民代表會決議;若於原住民族地區,則以原住民族部落決議為準。 上述草案規定將待今日立法院三讀後確定實施。 朝野昨就行政院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十二條遷村、遷居問題達成共識,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 草案第十二條並規定,被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予以補償。無承租關係,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者,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予救助金。 此外,內政部昨說明指出,已找到的十餘處八八水災災民永久遷建安置地點,都是備選區位,受災戶願不願遷村,要遷到哪一地,都會尊重災民意願。目前僅高縣甲仙小林村、那瑪夏民族村受災戶已確定遷村地點,其餘受災戶,還要經由認養興建永久屋的慈善團體、地方政府與災民溝通,絕不會強制指定遷村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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